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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范某1、范某2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1,范某2,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73号原告:范某1,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环县天池乡。原告:范某2,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环县天池乡。被告:周某,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庆城县蔡口集乡。原告范某1、范某2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范某1、范某2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1、范某2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1、范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范某1、范某2负担。审判员  陈兴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