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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玲与孙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孙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950号原告:刘玲,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孙敬,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与被告孙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维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