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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78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4800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高某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车牌号码为×××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至孙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