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郎亚广与谭永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亚广,谭永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931号原告:郎亚广,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谭永雄,男,汉族,57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郎亚广诉被告谭永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郎亚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郎亚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