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5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丽萍、林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萍,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丽萍,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建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4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林建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千六百元。现因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建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千六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