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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梅与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216号原告:刘梅,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952487。法定代表人:孙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绍平,女,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琳,女,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梅与被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