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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焦风连与邱县佳乐种植专业合作社、赵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风连,邱县佳乐种植专业合作社,赵景涛,焦鹏,张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0民初476号原告焦风连,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邱县人,。被告邱县佳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景涛被告赵景涛,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邱县人,。被告焦鹏,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邱县商务局干部,住邱县,。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原告焦风连与被告邱县佳乐种植合作社(以下简称佳乐合作社)、赵景涛、焦鹏、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风连、被告佳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景涛、赵景涛、焦鹏委托代理人赵欢、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风连诉称,被告赵景涛、焦鹏、张义成立佳乐种植合作社种植蔬菜期间,雇佣原告从事种植、管理、收摘等相关劳务,现要求上述四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850元。被告佳乐合作社辩称,欠款属实应该为1850元。被告赵景涛辩称,佳乐合作社是赵景涛、张义与焦鹏开办的。被告焦鹏辩称,佳乐合作社是独立法人,本被告不是合作社成员,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张义辩称,佳乐合作社是赵景涛、张义与焦鹏开办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焦风连为被告佳乐种植合作社提供内容为蔬菜种植、管理、收摘等劳务,现被告佳乐种植合作社共拖欠原告焦风连劳动报酬1850元。佳乐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登记成员为:赵景坤、黑喜超、张义、赵景涛、张贵保,实际成员为:赵景涛、焦鹏、张义。业务范围为:组织购买成员种植果树、蔬菜所需的农药、化肥、地膜,开展果树、蔬菜种植技术咨询的信息服务,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果树、蔬菜。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本案被告佳乐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其应独立承担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佳乐种植合作社支付劳动报酬理由正当、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同时,被告赵景涛、张义、焦鹏作为实际成员,均应及时对合作社清产核资、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县佳乐种植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焦风连劳动报酬1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邱县佳乐种植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