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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鲍长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鲍长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914号原告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和尚岭居委会),地址:湖北省咸宁地区赤壁市城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K2640011-2。法定代表人鲍志勇,和尚岭居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熊召军,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住赤壁市,系和尚岭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长清,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生,住赤壁市赤壁市。原告和尚岭居委会诉被告鲍长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和尚岭居委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中第2条“请求解除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和尚岭居委会自愿申请撤回其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和尚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其诉讼请求中第2条“请求解除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合同书》”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在本案另行判决或调解时确定。审判员  何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