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建与吴丽点、杨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建,吴丽点,杨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民初3938号原告:XX建,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丽点,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杨华琴,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XX建与被告吴丽点、杨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丽点、杨华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13000元,并继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时间从2014年2月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利息13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姐夫与原告是亲戚关系,经被告姐夫介绍,才把钱借给被告吴丽点。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吴丽点以养殖鲍鱼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2月5日向原告XX建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吴丽点,被告吴丽点在借款当日亲笔写下借条交由原告执存。借条内容都是被告吴丽点亲笔书写,借款人处是被告吴丽点亲笔签名及捺印,担保人处是被告杨华琴亲笔书写及捺印。嗣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始终无果。综上所述,被告吴丽点向原告XX建借款本金3万元有其亲笔写下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不归还借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原告诉求予以判决。吴丽点、杨华琴未作答辩。原告XX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条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吴丽点于2014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杨华琴作为该借款担保人的事实。被告吴丽点、杨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审查,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5日,被告吴丽点向原告XX建借3万元,约定月利率1.5%。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吴丽点,被告吴丽点在借款当日亲笔写下借条交由原告执存,被告杨华琴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条上有俩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吴丽点向原告XX建借款30000元,有被告吴丽点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吴丽点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吴丽点按月利率1.5%偿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杨华琴在借款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推定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华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予以支持。被告吴丽点、杨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丽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时间从2014年2月5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华琴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吴丽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明腾人民陪审员 林乃建人民陪审员 郑木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