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宝江与赵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江,赵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98号原告:李宝江,男,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赵明山,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宝江与被告赵明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江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