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志安与田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安,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17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安。被执行人田朋。本院在执行张志安与田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7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