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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志安与田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安,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17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安。被执行人田朋。本院在执行张志安与田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7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