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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阿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阿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90号原告鲁某某,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民胜乡。被告阿热某某,男,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螺髻山五道箐乡。本院在审理鲁某某与阿热某某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孙 胜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乃古拉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