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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德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21号申请人:德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39号二座16层1601-1604室。法定代表人:中野洋辅(YOSUKENAKAN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霄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2号五星控股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慧,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德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14日听证审理本案。申请人德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欧唯特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孩子王儿童用品(中国)有限公司hybris平台建设一期项目需求变更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德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德硕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