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四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四清,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四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四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刘四清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面包车,沿兰考县孟马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回回营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2及其所赶羊某相撞,致王某2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刘四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四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四清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四清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发生事故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其没有撞住被害人王某2及羊某。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刘四清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面包车,沿兰考县孟马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回回营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2及其所赶羊某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刘四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四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8mg/100ml。被害人王某2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刘四清的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刘四清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及侦破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各1份,证明被告人刘四清没有驾驶证、事故车辆没有牌照;5、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证明被告人抽血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7年5月1日下午15时许,一辆无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回回营大桥北边大概300米左右时,撞上道路东边一群羊,放羊的老先生拦这辆面包车,面包车撞住老先生继续向前行驶至大桥北10米左右停下,主驾驶位上下来一个人从车前面往副驾驶上跑,副驾驶位上的人往主驾驶位上坐,主驾驶位上的人还没有上车的时候就往西跑,他们三、四个人就去追。马红辉上前拉住他,他就打马红辉他们几个到跟前他就坐地上了,那个车沿孟马路往北跑了,他开车去追,走到孟马路往西大概5米左右停下,他在主驾驶窗户伸手去拔车钥匙,司机往后倒车,他在车窗户外挂着往西跑,走到后杨庄村司机用手掰他的胳膊,撞到北边住家户大门西边的一个角,警车停在了他的前面,司机往后倒车继续往西跑,交警上前去拦他,没有停撞住交警的胳膊往西跑了,他坐交警的车继续追没有追上,他和交警开车回事故现场了,交警把从主驾驶位上下来的人带走了的情况。2、证人赵某证言证言证明:2017年5月1日下午15时许,一辆无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回回营大桥北边大概300米左右时,撞上道路东边一群羊,放羊的老先生拦这辆面包车,面包车撞住老先生继续向前行驶至大桥北10米左右停下,主驾驶位上下来一个人从车前面往副驾驶上跑,副驾驶位上的人往主驾驶位上坐,主驾驶位上的人还没有上车的时候就往西跑,他们三、四个人就去追,追上以后看他在地上坐着,那个车沿孟马路往北跑了,其他的他就不知道了的情况。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7年5月1日下午15点多,其和老伴放羊时走到回回营村东头,对面来了一辆无牌的白色昌河车,撞住他家的羊没有停车,他拦车司机没有停又撞了他几米远,路过的邻居把司机给拽了下来,副驾驶位上的人开车调头向北跑了,他们就报警了的情况。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四清供述:2017年5月1日16时许,他和刘冠军从葡萄架乡转香庙村亲戚家喝完酒,他驾驶一辆无牌银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葡萄架乡三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葡萄架乡回回营村撞住了路边的羊某,他就下车给那个放羊的老头解释,这时刘冠军驾车准备逃,那个放羊的老头拦车没拦住,车就向前跑了,当时的过路群众去拦车,一会交警队的人也去了,昌河车没有拦住,刘冠军跑了,他被过路群众喊住被交警带到交警队的情况。五、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明从被告人刘四清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8.28mg/100ml;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四清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四清关于未发生事故的辩解意见,经庭审质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互印证,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四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四清的刑期从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映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亚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