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特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邓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欣,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239号申请人:邓欣,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周炜,支行行长。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邓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双方于2017年5月11日经上海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于司法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邓欣补偿金人民币26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邓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经上海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