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肥东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道江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江,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肥东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江,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