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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藤化学纤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藤化学纤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民初16号原告:长春藤化学纤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FZ2488,2105室。商业登记证号码:63079983-000-03-16-7。授权代表:黄冠英,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文、王子云,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瑞昌市赛湖农场。法定代表人:林雁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艺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方,男,1986年8月4日生,系公司职员。原告长春藤化学纤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3485美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139.04美元(34495美元自2016年6月23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68990美元自2016年6月29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以上均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06624.04美元(或等值人民币740599.919元,按2016年12月26日汇率6.9459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定金44424美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332.72美元(自2016年6月29日,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45756.72美元(或等值人民币317821.601元,按2016年12月26日汇率6.9459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原告与土耳其一家公司TekniklplikTeks.san.Tie.Ltd.Sti达成协议,由原告向其供应5个货柜的本白缝纫线,约定工厂做完货即付款,款到即发货。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告支付了5个货柜的本白缝纫线定金30%即74040美元。2016年5月3日、2016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个货柜的尾款分别为34497美元、34495美元,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售了2个货柜的货物,剩余3个货柜的尾款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2016年6月29日支付,每个货柜均支付了34495美元,但被告收到三个货柜的全款后,拒不发货。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返还,遂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确认并同意返还原告长春藤化学纤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万美元整或等额的人民币(按付款当日银行现汇买入价折算),此款应于2017年6月24日之前付清,逾期以147909美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9日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17019元人民币,减半收取8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藤化学纤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被告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承担4510元,该4510元由被告华瑞(中国)缝纫线有限公司随同返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长春藤化学纤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 勇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励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