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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伟恩与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恩,徐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594号原告:王伟恩,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徐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王伟恩与被告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王伟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伟恩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伟恩负担。审判员  姚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琨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