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伟恩与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恩,徐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594号原告:王伟恩,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徐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王伟恩与被告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王伟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伟恩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伟恩负担。审判员 姚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琨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