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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志秋、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秋,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71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秋,男,成年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秋与被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临沂劳动仲裁委员会(2017)第32号仲裁决定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