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升平、王升林、王叔庆与邱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平,王升林,王叔庆,邱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735号之一原告:王升平,男,生于1957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王升林,男,生于1963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王叔庆,女,生于1953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亮,系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跃,男,生于1991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负责人:权兴福,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洲,系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平、王升林、王叔庆与被告邱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升平、王升林、王叔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升平、王升林、王叔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平、王升林、王叔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王升平、王升林、王叔庆承担。审判员 李 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萌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