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8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满花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西元村民居委会第17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满花,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西元村民委员会第17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周满花,女被执行人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西元村民委员会第17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满花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西元村民委员会第17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5200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字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保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