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7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宝兰诉被告谷建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49—2号原告杨宝兰,男,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谷建民,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原告杨宝兰诉被告谷建民、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原告需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