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淑娥诉乔觉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娥,乔觉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452号原告王淑娥,女,194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乔觉民,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