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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杰、梁学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杰,梁学洪,赵志国,陈竹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张杰,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学洪,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志国,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竹梅,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梁学洪与被申请人赵志国、陈竹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杰不服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人申请张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张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法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慧田审判员  卢丽霞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