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肖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肖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031号原告: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国军,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福东,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福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4年开始赊购原告的扣板,2015年7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余欠原告60000元扣板款,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据一枚,承诺自2015年9月开始还款,每月还款1万元。但至今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扣板款6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肖福东未出庭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付货,被告应依约付款。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的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扣板款6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红格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