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广燕与田红英、田如青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燕,田红英,田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燕被执行人:田红英被执行人:田如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燕与被执行人田红英、田如青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红英、田如青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红英、田如青应赔偿李广燕各项损失共计18049.62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田红英、田如青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除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田红英银行存款4000元外,田红英、田如青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希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