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广茂与临清市华航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茂,临清市华航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673号原告李广茂,男,195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华航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茂与被告被告临清市华航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广茂负担。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园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