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立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6民初1245号原告:孙立君,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176号。负责人:崔小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立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铁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立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赵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立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83732.30元。事实和理由:冀C×××××、冀C×××××号车在被告处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详见保单)。2016年10月20日12时8分许,由司机宁志瑞驾驶冀C×××××、冀C×××××号车行驶至G6京藏高速公路乌海段1023KM处时,与陈智军驾驶的京N×××××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冀C×××××、冀C×××××号车所载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司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智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已经实际赔偿货物损失84747.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辩称,原告方无法证明出险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我公司保单显示承保车辆为冀C×××××,责任认定书为冀C×××××,半挂车没有明确的车牌号码;根据事故认定,承保车辆玻璃为部分受损,原告出具的损失证明为全部受损;保单特别约定玻璃类易碎品免赔率为30%,投保人声明中有原告签字,我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冀C×××××、冀C×××××号车所有人为张力强。2016年3月18日,孙立君为冀C×××××、冀C×××××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有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特别约定:玻璃类、蛋类等易碎品绝对免赔率30%。2016年10月20日12时8分许,司机宁志瑞驾驶冀C×××××、冀C×××××号车行驶至G6京藏高速公路乌海段1023KM处时,与陈智军驾驶的京N×××××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冀C×××××、冀C×××××号车所载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宁志瑞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智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以上事实,有保险单、道路事故认定书、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原告损失问题,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力强与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运输货物为玻璃,货物金额为84747.30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一份,内容为货物玻璃全部受损,残值共处理1015元;3、张力强与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赔偿协议,张力强赔偿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4747.30元;4、张力强赔偿宁夏坤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收条。以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能够认定原告货物损失83732.3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为冀C×××××、冀C×××××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特别约定玻璃类、蛋类等易碎品绝对免赔率30%,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83732.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应予赔偿70%损失为58612.61元。被告辩称事故车辆未投保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赔偿原告孙立君损失58612.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负担288元,被告负担6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铁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启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