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127号原告王晓梅,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政,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丽,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晓梅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晓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晓梅负担。审 判 长 陈昭新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