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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127号原告王晓梅,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政,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丽,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晓梅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晓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晓梅负担。审 判 长  陈昭新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人民陪审员  张 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