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贠涛与被告刘国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涛,刘国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民初1700号原告:贠涛,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建平县联丰农资沙海连锁一店个体业主,住建平县沙海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建平县司法局沙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刘国江,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原告贠涛与被告刘国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国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贠涛诉称,我是建平县联丰农资沙海连锁一店个体业主,2010年被告在我处赊销化肥种子合款4,000元,2010年11月3日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此欠款被告给付1,000元,现尚欠3,000元。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种子化肥款3,000元。被告刘国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贠涛是建平县联丰农资沙海连锁一店个体业主,2010年被告刘国江在原告处赊销化肥种子累计欠款4,000元,2010年11月3日被告刘国江为原告贠涛出具欠条一枚,欠条内容:今欠联丰门市化肥种子款肆仟元整¥4,000元,欠款人刘国江签名并具时间。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刘国江给付原告贠涛种子化肥款1,000元,现被告刘国江尚欠原告贠涛种子化肥款3,0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1枚、婚姻记录表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国江在原告贠涛处赊销种子化肥欠原告货款,被告刘国江应及时给付原告贠涛,因此原告贠涛要求被告刘国江给付拖欠货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贠涛种子化肥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国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