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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全贵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贵,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豫07行赔初3号原告王全贵,男,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街南段,政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110055300518。法定代表人牛晓辉,区长。委托代理人许鹏,该单位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王全贵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后,原告王全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贵撤回起诉。审判长  邓长城审判员  随 伟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