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白斌放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初27号被告人白斌。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住呼和浩特市,因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9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洪波、刘克勤,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斌犯放火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白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白斌起诉的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白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张静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