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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俊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俊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江南西路。法定代表人:胥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俊风,女,生于1978年1月24日,无业人员。上诉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俊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上诉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多预交的受理费1914元,予以退还,持据来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袁 媛代理审判员 于云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