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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与薛莉梅、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薛莉梅,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49号。负责人易艳晴,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莉梅。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北路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永健。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与薛莉梅、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迎丰支行与被执行人薛莉梅、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0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