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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大关县寿山砂石厂诉被告徐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关县寿山砂石厂,徐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4民初359号原告:大关县寿山砂石厂。住所地:大关县寿山乡甘海村甘海子凉水井组。组织机构代码:06427522-2。法定代表人:赵福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斌,男,生于1970年9月7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原告大关县寿山砂石厂诉被告徐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关县寿山砂石厂的法定代表人赵福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勇,被告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关县寿山砂石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厦工牌XG951111装载机一台;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厦工牌XG951111、发动机号D911C064008、车架号>CXG00951C001C0644被告徐斌辩称:因为王成波欠我相应债务,为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我于2015年10月扣留了该装载机。装载机扣留后,王成波并没有与我商量,即使主张权利也应该由王成波向我主张。另外,原告曾替王成波向我偿还过债务,故应认定原告与王成波是合伙关系。现对原告要求返还该装载机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向我院提交的装载机租赁协议,原告欲证明王成波系该装载机的承租人及月租金为18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该协议并不能确定为王成波与原告签订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其有证明力,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原告将其购买的厦工牌XG951111装载机租赁给王成波使用,约定租期五个月,租金18000元/月。2015年10月,被告徐斌与王成波之间产生经济纠纷,便将该装载机扣押。现该装载机由被告保存于大关县云水轩山庄。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大关县寿山砂石厂作为厦工牌XG951111装载机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装载机行使相应权利,故其主张被告徐斌返还该装载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0月,因被告徐斌与王成波发生经济纠纷,其便将原告所有的由王成波使用的装载机占有至今。之后,原告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方式主张权利,直至2017年3月8日才向本院起诉,原告自身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故应对其怠于行使权利期间的可得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与他人产生纠纷后,强行扣留原告装载机的行为也有不当之处,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占有装载机损失36000元(参照该装载机正常租赁期间租金即每月18000元予以计算,以两个月为合理主张权利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大关县寿山砂石厂装载机(型号:厦工牌XG951111,发动机号:D911C064008,车架号:>CXG00951C001C0644二、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大关县寿山砂石厂占有装载机损失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1元,减半收取4635.5元,由被告徐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幸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