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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马培柏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马培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67号申请人:刘秀英,男,生于1965年5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培柏,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刘秀英与被申请人马培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培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本院作出(2016)渝0240民初3983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培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马培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谭新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