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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魏志刚与郭羊羊、祝红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刚,郭羊羊,祝红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600号原告:魏志刚,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宋国群,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羊羊,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祝红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刚诉被告郭羊羊、祝红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志刚负担。审判员  修军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