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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荆州市框架传媒有限公司与荆州市百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框架传媒有限公司,荆州市百信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790号原告:荆州市框架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门北路72号明珠雅苑5-2-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泉,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荆州市百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江津西路430号(检察院)第3栋3门2层5室。法定代表人:秦小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框架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百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框架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框架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框架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荆州市框架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振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