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异议人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金根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刘金根,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异2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法定代表人张安频。申请执行人刘金根,男,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环一路。法定代表人李维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金根与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异议人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巧美审 判 员 杨 庆审 判 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史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