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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字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刁新海与梁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新海,梁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字2020号原告刁新海,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梁建国,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刁新海与被告梁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刁新海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刁新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祁 臻审 判 员  母红梅人民审判员  马中华行和解为由,02120627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