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雪花与房岐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2016民初158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花,房岐山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584号之一原告:唐雪花,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甘宏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财塘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被告:房岐山,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雪花诉被告房岐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雪花申请撤回对被告房岐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雪花申请撤回对被告房岐山的起诉,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雪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秋玲人民陪审员 王柏锋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羿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