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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德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4刑初3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锋,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住址江西省寻乌县,现住寻乌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4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4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平,寻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锋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锋及其辩护人王志平,法定代理人郭某陪同被害人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德锋与被害人黄某1(2000年8月28日出生)系亲生父女关系。2012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德锋因为喝醉酒想与人发生性关系且妻子不在家,便把被害人黄某1叫到卧室,强行脱掉其衣服,将阴茎插入黄某1阴道内,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黄某1因年幼且畏惧父亲黄德锋而不敢反抗。此后直至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黄德锋利用被害人黄某1对其的畏惧心理,长期违背被害人黄某1的意愿,在家中、经营过的文具店、留车果园房子内及王某3家与被害人黄某1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德锋于2017年1月26日被寻乌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德锋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德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黄德锋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德锋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黄德锋悔罪态度好;3、受害人对被告人黄德锋表示谅解,希望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符。2017年4月11日,受害人黄某1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黄德锋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所提取的物证特征及概貌。2、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26日,本案被害人黄某1报案至寻乌县公安局,寻乌县公安局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黄德锋于2017年1月26日被传唤归案。(2)被告人基本情况、黄德锋身份证明、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德锋于1977年9月8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年龄。(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出生医学证明、黄某1常住人口信息、寻乌黄某3黄氏族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证实被害人黄某1于2000年8月28日出生,与被告人黄德锋系父女关系。(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寻乌县城关小学证明、寻乌中学学籍卡、寻乌二中证明,证实被害人黄某1自2006年9月至2012年7月就读于寻乌县城关小学,自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就读于寻乌县第二中学,自2015年10月至今就读于寻乌中学。(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黄德锋手机号码133××××7818与被害人黄某1手机号码157××××6526的通知时间记录。(6)情况说明、病历,证实被害人黄某1于2017年1月26日在寻乌县人民医院经妇检其处女膜缘呈陈旧性裂伤。(7)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民警未能联系上本案的证人王某3了解相关情况。(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案发现场提取了物证经过。(9)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告人黄德锋、证人钟某1及被害人黄某1的血样,并对被告人黄德锋及被害人黄某1进行人身检查以及在寻乌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被害告人黄某1的阴道拭纸。(10)微博内容截图,证实被害人黄某1在新浪微博投稿讲述其被父亲强奸的内容截图。(11)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黄某1对被告人黄德锋表示予以谅解。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她与黄某1是初中同学,平时关系很好。2017年1月26日黄某1要求她陪同去见一个寻乌县团委干部,并从黄某1给她看的微博中知道其被亲生父亲强奸多年的事情。她与黄某1在一奶茶店与那名团委干部见面,该团委干部看完微博听完黄某1倾诉后叫黄某1去公安机关报案。据黄某1说第一次被其父亲强奸是小学六年级暑假发生的,这几年一直没有间断过,因其父亲是家里主要经济支柱,所以隐忍不敢伸张,最后一次被强奸是在1月24日。强奸地点在黄某1一亲戚家发生,房屋主人外出务工,平时没有人在家,平时有性需求就叫黄某1去那里与他发生性关系。她是1月19日晚上开始在黄某1家住的,几天后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她和黄某1在卧室床上玩手机时,黄某1接到一个电话,挂了电话后黄某1说出去外面拿一下东西,过了20分钟左右,黄某1就回来了,她不知道具体发生什么事,黄某1也没有说。(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6日11时许,她接到黄某1的电话,自称是寻求未成年保护的,后她与黄某1在一个奶茶店见面,当时还有一个女性朋友陪同黄某1,黄某1说了自己被强奸的事情及家庭情况后,问她如何处理,她建议黄某1去报案以及她在和黄某1聊天时黄某1一直在哭,说很害怕被父亲打。(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黄德锋的妻子,即被害人黄某1的母亲,黄某1于农历2000年8月28日(即公历2000年9月25日)出生。她是从公安机关那里了解到黄德锋强奸黄某1的。黄德锋是家里的顶梁柱,平时挣钱都是靠他,自己只是跟着做点小事帮下忙。家里一切以黄德锋为中心,由黄德锋做主,黄某1最怕他父亲黄德锋,平时只听黄德锋的话,其他人的话根本不搭理,她与黄德锋平时关系不错,在长宁大桥附近经营了一家麻将店,平时和黄德锋住在麻将店里。黄某1之前很听话,初三下学期开始就变化很大,她与黄某1沟通有困难,黄某1对她的话很排斥。2017年1月24日晚上,她一直在麻将店里,11点左右黄德锋接到一个电话说要出去吃夜宵,接完电话就出去直到凌晨2点左右一身酒气回来睡觉。(4)证人黄某2、王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德锋是他们的儿子,黄德锋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她们每个月加起来只有380元的补助,家里所有的开支都靠黄德锋,有五个读书的小孩要抚养,经济压力很大。黄某1性格比较倔,很多时候不听大人的话,黄德锋夫妇平时要出去赚钱,黄某1又要读书,沟通较少,关系一般,黄某1平时在家的时候只害怕黄德锋。王某3是王某2的弟弟,离黄德锋家几十米远,现在王某3一家人没有在那里住。(5)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他平时在外经常用钟某2和钟敏两个名字。2016年大约7、8月份,他在朋友店里玩时认识了去发传单的黄某1,二人互留了微信和电话,在微信聊天熟悉后,他就约黄某1出去开房,2017年1月26日上午,他与黄某1在馨园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射精在黄某1阴道内。(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的诊所在十几年前,其妻子会帮人接生,他不认识黄德锋、郭某夫妇,也不记得郭某是否在他诊所生过小孩。(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刘某的妻子,她认识郭某的母亲,记得郭某在她母亲陪同下在刘某诊所生了一个女孩,当时没有登记接生情况。4、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黄德锋是她亲生父亲。她第一次被其父亲强奸是在2012年六年级毕业暑假的一天下午,她在家里二楼卧室看书,黄德锋进到她房间从床上抱起她放在其左大腿处,接着用手摸她胸部,当时她害怕跑下楼,黄德锋也跟着下楼,叫她不要怕回房间去,因为黄德锋从小就会打她,黄德锋说什么,她就会做什么。后她返回二楼房间,黄德锋紧接着把她带到隔壁房间,用身体压住她脱她的裤子,她抓住自己的裤子不肯,最后因黄德锋力气大把她裤子脱掉了,将阴茎插入到她阴道内,她喊疼,黄德锋就用手捂住她的嘴巴,说“不要喊,一下子就不痛了”。后来她发现内裤上有血,黄德锋对她说不许跟任何人讲这件事,她便将内裤洗干净。在她未满14周岁之前,黄德锋都是在她现在住的家里(寻乌县蛇子头)黄德锋的卧室、二楼卫生间被强奸,2012年她奶奶还没有住到一楼时,在一楼现在她奶奶住的房间也被强奸过,她很害怕黄德锋,不敢反抗,每次黄德锋想强奸她时都会去房间找她,她每次都是顺从黄德锋。2014年8月28日之后,她已满14周岁以后,黄德锋还是长期对她实施强奸,没有间断。黄德锋每次有需要就会找她,她有手机后就会趁她放学时打电话给她,接到她后对其实施强奸,有时候家里没人就在家里强奸她,2015年11月,她读高一时,她家在妇幼保健院边上开了一家文具店,黄德锋还会经常叫她到文具店三楼杂物间发生性关系。2016年过完年,她舅公一家人去外面房子空出来后,黄德锋就经常叫她到她舅公家里二楼的卧室强奸,每次黄德锋快要射精的时候就会射到毯子上,因为每次被强奸都不开灯,她不清楚房间的摆设,只知道有床和被子,还有柜子,毯子也不知道大小和颜色。每个月都有几次。她因为害怕黄德锋,所以每次黄德锋叫她去都不敢反抗,次数多了就麻木了。甚至有时候会自己主动脱衣服,只想尽快结束离开。直到最后一次是在2017年1月24日晚上23时许,她和王某1一起在床上玩手机,黄德锋给她打电话叫她下去,挂电话后她就出去来到其舅公家,黄德锋已经在其舅公家门口等了,来到二楼房间,各自脱光了衣服,黄德对她实施了强奸,射精后她穿她衣服返回自己房间。5、被告人黄德锋的供述,证实他第一次与其女儿黄某1发生性关系时黄某112周岁,读初一,当时因他喝醉了酒,回家后妻子不在家,很想与人发生性关系,于是他把黄某1叫到卧室,叫黄某1把衣服脱了,躺在床上,黄某1照着他的话,把衣服脱了躺在床上,他也脱了衣服上床,把阴茎插到黄某1阴道里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黄某1声叫很疼。几天后她又把黄黄某1叫到卧室,跟上次一样,黄某1说疼,他就叫她忍一忍,直到快射精的时候,他将精液射到外面。以后只要有机会,他就会强行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在家里的卧室、卫生间、其他房间都强奸过黄某1,有时候也会在果山上强奸黄某1。2015年,黄某1读高一时,他在长宁街经营一个文具店的楼上强奸黄某1,一直持续到2016年初,他舅舅王某3一家人外出务工,把家里钥匙交给他保管,他就会把黄某1叫到其舅舅家二楼卧室进行强奸。最后一次与黄某1发生性关系是在2017年1月24日晚上11时许,他在其舅舅王某3家门口,打电话给黄某1,叫她出来一下(因长期强奸黄某1,黄某1知道他说出来一下就是要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过了一会,黄某1到了,她知道叫她来这里的意思,就把身上衣服脱了躺在床上,他也脱了衣服,开始强奸黄某1,大约10分钟,感觉快要射精时,他就把阴茎拔出来射在外面,之后二人把衣服穿好,黄某1一个人先回家,黄德锋在外面吃了夜宵再返回家里。以及开始发生性关系时黄某1还小,不懂发生性关系意味着什么,她慢慢长大后就表达出不愿意的意思,但他还是继续与她发生性关系,黄某1平时很听话,说什么她都会照做,不敢反抗。黄某1没有手机时,他是当面敲门叫黄某1起来,黄某1上高中有了手机之后,有时他就打电话联系她,等黄某1下晚自习,开车接到她去亲戚家里与其发生性关系。他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在家里很有威信。黄某1是2000年农历8月28日出生。黄某1在家里很听话,比较怕他,他和黄某1发生性关系以来,黄某1都不敢反抗。6、鉴定意见: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二份,证明所送检的王某3家主卧的床底1号卫生纸、毛毯上均检出同一男性的DNA分型,支持来源于黄德锋的可能性为99.9999%;以及黄某1阴道拭子上检出的人精斑为钟某1所留。7、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的案发中心现场方位及概貌,被害人黄某1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8、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证明证人钟某1辨认出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黄某1;被害人黄某1辨认出3号照片男子就是钟某2。9、视听资料:视频光盘,证明公安民警依法讯问被告人黄德锋以及询问被害人黄某1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当庭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锋违背被害人黄某1意志,利用被害人黄某1的畏惧心理,长期与被害人黄某1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德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1对被告人黄德锋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忠信审 判 员  曾 萍人民陪审员  李燕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她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法官寄语:被告人置法律和伦理道德不顾,做出如此行为,为整个家庭带来心灵创伤。希望被告人端正思想,深刻反省,今后能够洁身自好,遵纪守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