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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黑豆敲诈勒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黑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黑豆,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嵩县。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辛利伟、叶一帆,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黑豆犯敲诈勒索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豫03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乔黑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本案查获的炸药、雷管,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乔黑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宏谋审判员  郑豫鲁审判员  谭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