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易贝与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贝,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037号原告易贝,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邹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易贝与被告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贝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贝撤回对被告邹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易贝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