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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维芝、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芝,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00号申请人:刘维芝,男,194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媚,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峰,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军,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刘维芝与被申请人天津津彩吉荣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维芝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军名下价值1065753元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刘维芝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