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翠红、柴继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翠红,柴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安翠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柴继锋,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翠红与被执行人柴继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执恢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