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志英、宾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英,宾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391号申请人:王志英,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申请人:宾杰锋,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人王志英与被申请人宾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宾杰锋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志英以欧文彦所有的坐落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开碧桂园(西江水岸)六街8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人宾杰锋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川东塘封开碧桂园(杏林春晓)十六街2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封房字第××号);二、查封权属人欧文彦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开碧桂园(西江水岸)六街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封房字第××号)。上述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申请人需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