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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胜利、李茂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胜利,李茂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胜利,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林,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仁,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胜利因与被上诉人李茂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杨志兵,致使原判决在查明上诉人孙胜利向被上诉人李茂仁支付饲料欠款方面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7)鄂122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胜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 杰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才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