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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荆涛与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涛,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荆涛,女,1972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忠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荆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涛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荆涛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荆涛本金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115元,案件受理费50元,以上合计12165元,被执行人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80元。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荆涛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