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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912宜兴市裕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裕泰物资有限公司,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912号原告:宜兴市裕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阿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继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珍珍,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宜兴市裕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公司)诉被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裕泰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裕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裕泰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149元,减半收取65575元,由裕泰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来自